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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诚信诉讼提示书
  发布时间:2022-11-01 09:55:00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诚信诉讼提示书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诚信义务告知书如下:

一、提交的诉讼材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冒充他人起诉或者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提交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当事人本人签字、捺印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不得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为目的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

四、不得滥用管辖权异议,企图拖延诉讼时间,干扰或阻碍诉讼进程;

五、不得伪造、变造、毁灭证据,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

六、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七、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侮辱、诽谤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扰乱法庭秩序,不得以干扰司法活动的方式主张权利;

八、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与他人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九、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和诚信义务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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