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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情调解护亲情,法典精神润人心
  发布时间:2022-10-28 16:18:26 打印 字号: | |

“原告在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不尽扶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而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原告无权要求分配……”近日,华安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继承纠纷案,维护了继承者的合法权益,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家庭亲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情回顾

      

       李某生前系退休教师,与妻子陈某(2016年过世)育有三子一女。老二乙于2012年过世,育有两女戊、己。2021年,李某去世后留有银行存款以及单位应发放的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一次性抚恤金(均未实际领取),银行存款由长子甲、三子丙掌管。因甲、丙拒绝将掌管的遗产进行分割,导致继承事宜至今无法完成,故丁(李某女儿)、戊、己将甲、丙诉至法院,丁要求继承和分割上述财产的1/4份额, 戊、己也要求代位继承和分割上述财产的1/4份额。

   

       继承纠纷不仅仅是处理法律问题,更要把消除对立情绪、缓和家庭矛盾、修复家庭关系作为解决纠纷的重点。庭审前,经办人李法官多次电话调解无果。经过审理,法官查明李某在2020年11月摔倒前生活及费用均自理,摔倒后雇请护工照顾的费用系其个人工资支付;去世前的三、四个月时间里,护工被辞退后,李某由两被告陪护照料。原告丁出嫁后未与李某共同居住,其同意在财产总份额中少分。李某的丧事由甲、丙负责处理,所余份子钱和银行存款均由被告两兄弟掌管,李某的墓地尚未购买。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你来我往,反应激烈,互不相让。

       庭审结束,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戊、己认为,在李某去世前的三四个月里,是被告故意辞去护工并刻意不让其看望李某,不应少分;原告丁虽同意在财产总份额中少分,但无法明确少分的数额;两被告坚持认为其对李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扣除买墓地等花费后,三原告应少分。双方仍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李法官并不气馁,继续电话沟通调解纠纷,利用下班时间对周边群众进行家庭情况了解,并至原告家中做调解工作。最终在李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下,双方心平气和达成了调解协议:三原告适当少分,两被告应在指定期限内将款项支付给三原告;两被告适当多分,同时负责购买墓地和移葬费用。至此,一起亲人对簿公堂的继承纠纷在李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典: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1133条等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先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不存在遗嘱或遗赠协议,所以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128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李某健在的子女即甲、丙、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次子乙早于李某死亡,其女儿戊、己有权代位继承乙的份额。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1132条规定,本案丁出嫁后,较少来往,而甲、丙在李某摔倒后比其他人尽更多扶养义务,并且组织处理李某的后事。在经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的调解下,最终促使各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化解了纠纷,同时也让《民法典》所彰显的法治与道德精神浸润人心,为建设和谐家风树立了典范。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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